記者4月20日從最高人民法院獲悉,最高人民法院未核準吳英死刑,該案發回浙江高院重審。吳英案發展到現在,因其引發的歷史性大辯論,其意義早已超出了法律條文本身。古代歷代統治者、現代歷任政府都非常清楚,法哲學的根本在於利益的平衡取舍,而不是刑決與法條對應的精確與否。我們亦能從歷史上刀下留人的案例中看出統治者的進步與保守,寬容與逼仄。當然,以一個人的生死,這種血祭的方式來進行利益博弈和辯論顯得比較殘忍,盡管這是中國歷史上利益博弈的慣例性極端化方式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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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年,吳英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和合同詐騙兩個罪名被起訴。2009年法院改非法吸收公共存款罪名為集資詐騙案,刑罰上限從10年變為死刑。[詳細]
經過漫長的偵查後,2009年12月18日法院以集資詐騙罪判處吳英死刑。[詳細]
二審吳英承認非法吸收公共存款,2012年1月18日法院最終維持死刑原判。[詳細]
4月20日,最高法院依法裁定不核準吳英死刑,將案件發回浙江高院重新審判。[詳細]
| 吳英因集資詐騙二審被判死刑後,引發法律界、經濟界、企業界和網友對社會公平、死刑改革、民間資本出路、金融壟斷等一系列問題的大討論……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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